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本校信息,加强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平、方便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时限明晰。
第二章 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统一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审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学校所属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四)负责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统一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指导学校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各院系)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受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细则的行为。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学校和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有关事宜和信息公开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二)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有关信息的公开;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
(三)负责填报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表,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四)如提供、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该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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